員工 vesting 條款實務:台灣法律下怎麼寫才生效?
新創員工選擇權 vesting 是美式做法,台灣公司法限制較嚴。以「股份買回權」或「限制股轉讓」替代實現。4 年 1 cliff、加速歸屬、離職回購。
為什麼新創員工要有 vesting?
Vesting 是「股份漸進歸屬」機制。員工加入時不是立刻拿到全部股份, 而是依服務時間逐步取得。好處:
- 鼓勵員工長期留任(走得早 → 拿不到)
- 避免「只做 3 個月卻帶走 1% 股份」的公司殺手
- 投資人最在乎的創辦人 / 早期員工 retention 機制
為什麼台灣不能直接照抄美式 vesting?
美國可以直接給員工「restricted stock」(受限股),依時間自動解鎖。 台灣公司法限制較嚴:
- 公司法 §163:股份自由轉讓原則(章程不得禁止)
- 公司法 §167:公司不得收回自家股份(有例外)
- 無「條件股」制度,股份就是股份,發出去就是你的
因此台灣實務上用兩種變通方式實現 vesting 效果。
方式 1:股份買回權(Buyback)— 最常用
員工持有股份,但簽股東協議約定:若提前離職,公司或創辦人有權依原購入價或市價較低者買回未 vested 股份。
結構:
- 員工拿到 10,000 股(表面上 100% 是他的)
- 股東協議約定:4 年 vesting,1 年 cliff
- 1 年前離職 → 全部 10,000 股以原價買回
- 滿 1 年離職 → 2,500 股已 vested(可保留),剩 7,500 股買回
- 滿 4 年 → 全部 vested,任何時候離開都不能買回
法律基礎:民法 §199 當事人意思自治 + 公司法 §167 公司買回例外(§167-1 員工為員工酬勞買回)
範本條款
「第 X 條(股份 vesting)
乙方因擔任甲方職務而取得之股份共 10,000 股,雙方同意依下列 vesting schedule 逐步歸屬:
- 自到職日起服務未滿 12 個月而離職者,全部股份均未歸屬。
- 滿 12 個月時,25%(2,500 股)歸屬;自第 13 個月起,每滿一個月再歸屬 1/48。
- 於到職日起第 48 個月屆滿時,全部股份歸屬完畢。
乙方於未 vested 股份歸屬前離職者,甲方(或其指定之人)有權依每股 NT$X(乙方原取得價)或當時市價較低者買回未歸屬股份。乙方承諾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。」
方式 2:員工選擇權(Stock Options)
公司先發「選擇權」而非直接股份。員工於 vesting 期滿行使權利才真正取得股份。
- 依公司法 §167-2(員工認股權)發行
- 1 年 cliff + 月度歸屬是標準
- 行使時員工支付「履約價」(通常是公司估值低於市值)
- 台灣對員工認股權於 §167-2 有完整規範
與美式差異
| 項目 | 美式 | 台式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基礎 | State corporate law (Delaware 為主) | 公司法 §167-2 |
| 董事會授權 | 可自由決定 | 需股東會特別決議 |
| 履約價下限 | 公平市值 | §167-2 無明文,實務慣例 1 元或發行價 |
| 稅務 | ISO / NSO 區分 | 取得股份時依市價課所得稅 |
標準 vesting schedule(4 年 1 cliff)
| 時間 | 已歸屬 % | 離職可保留 |
|---|---|---|
| 第 0-11 個月 | 0% | 0 股 |
| 滿 12 個月 | 25% | 2,500 股(cliff 一次到位) |
| 滿 18 個月 | 37.5% | 3,750 股 |
| 滿 24 個月 | 50% | 5,000 股 |
| 滿 36 個月 | 75% | 7,500 股 |
| 滿 48 個月 | 100% | 10,000 股 |
加速歸屬(Acceleration)
特殊情境加速讓員工多拿一些已歸屬股份:
Single Trigger(公司出售時一次加速)
公司被併購 → 員工未 vested 股份立刻 vest。對員工最好,對買方最差。
Double Trigger(公司出售 + 員工被解雇)
公司被併購 AND 員工被買方無故解雇,才加速。業界標準、最平衡。
無加速
多見於早期公司,員工權益較差。
離職情境處理
| 離職類型 | 未 vested 處理 | 已 vested 處理 |
|---|---|---|
| 自願離職 | 公司買回(原價) | 員工保留或依市價買回 |
| §11 資遣(非自願) | 公司買回 | 員工保留或加速 6-12 個月 |
| §12 懲戒解雇 | 公司買回(原價) | 依契約可能買回 |
| 公司併購 | 視 trigger 條款 | 員工保留 |
| 死亡 / 永久失能 | 通常加速 | 繼承人保留 |
常見錯誤
- 只寫「4 年 vesting」沒寫 cliff → 離職員工糾紛
- 買回價模糊 → 法院難以強制執行
- 沒寫加速條款 → 併購時員工集體談判拖延
- 章程禁止股份轉讓 → 違反公司法 §163
- 只簽勞動契約不簽股東協議 → vesting 無拘束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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