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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創2026-04-21

員工 vesting 條款實務:台灣法律下怎麼寫才生效?

新創員工選擇權 vesting 是美式做法,台灣公司法限制較嚴。以「股份買回權」或「限制股轉讓」替代實現。4 年 1 cliff、加速歸屬、離職回購。

為什麼新創員工要有 vesting?

Vesting 是「股份漸進歸屬」機制。員工加入時不是立刻拿到全部股份, 而是依服務時間逐步取得。好處:

  • 鼓勵員工長期留任(走得早 → 拿不到)
  • 避免「只做 3 個月卻帶走 1% 股份」的公司殺手
  • 投資人最在乎的創辦人 / 早期員工 retention 機制

為什麼台灣不能直接照抄美式 vesting?

美國可以直接給員工「restricted stock」(受限股),依時間自動解鎖。 台灣公司法限制較嚴

  1. 公司法 §163:股份自由轉讓原則(章程不得禁止)
  2. 公司法 §167:公司不得收回自家股份(有例外)
  3. 無「條件股」制度,股份就是股份,發出去就是你的

因此台灣實務上用兩種變通方式實現 vesting 效果。

方式 1:股份買回權(Buyback)— 最常用

員工持有股份,但簽股東協議約定:若提前離職,公司或創辦人有權依原購入價或市價較低者買回未 vested 股份。

結構:

  • 員工拿到 10,000 股(表面上 100% 是他的)
  • 股東協議約定:4 年 vesting,1 年 cliff
  • 1 年前離職 → 全部 10,000 股以原價買回
  • 滿 1 年離職 → 2,500 股已 vested(可保留),剩 7,500 股買回
  • 滿 4 年 → 全部 vested,任何時候離開都不能買回

法律基礎:民法 §199 當事人意思自治 + 公司法 §167 公司買回例外(§167-1 員工為員工酬勞買回)

範本條款

「第 X 條(股份 vesting)

乙方因擔任甲方職務而取得之股份共 10,000 股,雙方同意依下列 vesting schedule 逐步歸屬:

  1. 自到職日起服務未滿 12 個月而離職者,全部股份均未歸屬。
  2. 滿 12 個月時,25%(2,500 股)歸屬;自第 13 個月起,每滿一個月再歸屬 1/48。
  3. 於到職日起第 48 個月屆滿時,全部股份歸屬完畢。

乙方於未 vested 股份歸屬前離職者,甲方(或其指定之人)有權依每股 NT$X(乙方原取得價)或當時市價較低者買回未歸屬股份。乙方承諾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。」

方式 2:員工選擇權(Stock Options)

公司先發「選擇權」而非直接股份。員工於 vesting 期滿行使權利才真正取得股份。

  • 公司法 §167-2(員工認股權)發行
  • 1 年 cliff + 月度歸屬是標準
  • 行使時員工支付「履約價」(通常是公司估值低於市值)
  • 台灣對員工認股權於 §167-2 有完整規範

與美式差異

項目美式台式
法律基礎State corporate law (Delaware 為主)公司法 §167-2
董事會授權可自由決定需股東會特別決議
履約價下限公平市值§167-2 無明文,實務慣例 1 元或發行價
稅務ISO / NSO 區分取得股份時依市價課所得稅

標準 vesting schedule(4 年 1 cliff)

時間已歸屬 %離職可保留
第 0-11 個月0%0 股
滿 12 個月25%2,500 股(cliff 一次到位)
滿 18 個月37.5%3,750 股
滿 24 個月50%5,000 股
滿 36 個月75%7,500 股
滿 48 個月100%10,000 股

加速歸屬(Acceleration)

特殊情境加速讓員工多拿一些已歸屬股份:

Single Trigger(公司出售時一次加速)

公司被併購 → 員工未 vested 股份立刻 vest。對員工最好,對買方最差。

Double Trigger(公司出售 + 員工被解雇)

公司被併購 AND 員工被買方無故解雇,才加速。業界標準、最平衡。

無加速

多見於早期公司,員工權益較差。

離職情境處理

離職類型未 vested 處理已 vested 處理
自願離職公司買回(原價)員工保留或依市價買回
§11 資遣(非自願)公司買回員工保留或加速 6-12 個月
§12 懲戒解雇公司買回(原價)依契約可能買回
公司併購視 trigger 條款員工保留
死亡 / 永久失能通常加速繼承人保留

常見錯誤

  1. 只寫「4 年 vesting」沒寫 cliff → 離職員工糾紛
  2. 買回價模糊 → 法院難以強制執行
  3. 沒寫加速條款 → 併購時員工集體談判拖延
  4. 章程禁止股份轉讓 → 違反公司法 §163
  5. 只簽勞動契約不簽股東協議 → vesting 無拘束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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