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創公司股東協議完整指南:cap table + vesting + 退場條款
台灣新創股東協議實務:初始 cap table 設計、4 年 1 cliff vesting、ROFR/拖售權/跟售權、清算優先權、創辦人離開條款。避開 9 大常見陷阱。
為什麼新創一定要簽股東協議?
公司章程(依公司法)規範的是公司對外的組織架構,股東協議(Shareholder Agreement, SHA)則是股東之間的私下約定, 補充章程不方便寫或不宜公開的內部規則。沒有 SHA 的新創,常見問題:
- 創辦人 A 做了 3 個月就走,但拿走 30% 股份 → 沒 vesting
- 小股東想退出,其他人不想接 → 沒 ROFR
- 投資人要求全賣,但大股東想撐 → 沒拖售權
- 技術長離職後創辦競爭公司 → 沒競業禁止
這些都是 SHA 該解決的問題。
Cap Table 的初始設計
Cap Table(股權表)記錄每位股東持股比例。新創初期的典型設計:
| 類別 | 典型比例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創辦人(Founders) | 60-80% | 2-4 位共同創辦人分配,依貢獻度 |
| 員工選擇權池(ESOP) | 10-20% | 從創辦人股份預留,未發出前計入創辦人 |
| 天使投資人 | 5-15% | 種子輪時稀釋 |
| 顧問 / Advisor | 0.25-1% 每位 | 通常授予選擇權而非直接股份 |
創辦人比例分配的陷阱
「平均分配」(例如 3 位各 33.3%)是最常見錯誤。問題在:
- 重大決策需簡單多數(>50%),3 人 33% 導致任何一人反對就卡住
- 誰是 CEO 沒有對應的多數權
- 投資人看到平均分配會質疑:「誰真的在負責?」
實務建議:CEO 拿明顯多數(如 50-55%),其他共同創辦人分 25-30%。
Vesting:4 年 1 年 cliff 是業界標準
Vesting 是「股份漸進歸屬」機制,避免創辦人拿了股份就走。標準結構:
- 總期間 4 年
- 1 年 cliff(前 12 個月離開 = 0 股;滿 12 個月 = 25% 一次歸屬)
- 第 13 個月起,每月歸屬 1/48
- 被無正當事由解雇(Without Cause)→ 通常加速歸屬 12-24 個月(看 SHA 寫法)
- 自願離職 / 重大違約 → 未歸屬股份作廢
台灣實務:vesting 多以「限制股轉讓條款 + 股份買回權」實現, 而非美國直接的股票 vesting(台灣公司法對股份發行限制較嚴)。
股份轉讓限制
ROFR(Right of First Refusal,右先購買權)
某股東要賣股 → 必須先通知其他股東,其他人有權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。確保外人不會輕易進入公司。
Co-sale / Tag-along(跟售權)
大股東賣股時,小股東有權要求買方按比例也買走自己的股。保護小股東不被「大股東落跑」留下。
Drag-along(拖售權)
多數股東(例如 2/3)同意賣公司時,可強制少數股東一起賣。防止 M&A 時被單一小股東擋下。
ROFR vs Tag vs Drag 一覽
| 條款 | 誰受益 | 觸發時機 |
|---|---|---|
| ROFR | 其他股東 | 任一股東要賣股 |
| Tag-along | 小股東 | 大股東要賣股 |
| Drag-along | 大股東 | 全公司出售 / M&A |
優先權:清算優先(Liquidation Preference)
公司出場(M&A、IPO 或清算)時,投資人通常享有「本金優先拿回」的權利:
- 1x non-participating(創業者較友善):投資人拿回本金或轉普通股共享二擇一
- 1x participating(投資人較強勢):先拿本金、再跟普通股一起分剩下的
- 2x participating(高度 downside-protected):本金 2 倍先拿 + 共享剩下
協商重點:優先權越高,普通股股東(創辦人)拿到的就越少。
創辦人離開的處理
這是 SHA 中最容易吵架的部分。三種典型離開:
Good Leaver(非自願 / 合理原因)
解雇無正當事由、死亡、永久失能、退休。處理:
- 已歸屬股份全部保留(或加速一部分未歸屬)
- 公司以市價回購(若創辦人或公司選擇)
Bad Leaver(自願離職或重大違約)
- 已歸屬股份依「原始購入價」或「市價較低者」被公司買回
- 未歸屬股份全部作廢
- 競業禁止 + 保密條款加強執行
死亡 / 離婚
經常被忽略但實務重要:創辦人過世,配偶繼承股份,配偶可能不懂事業。 SHA 應明定: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以市價買回繼承人的股份,避免外人意外介入經營。
9 大常見陷阱
- 沒寫 vesting → 第一位離開的創辦人捲走大比例股份
- 平均分配創辦人股 → 決策癱瘓
- 章程 vs SHA 衝突 → 章程對外優先,SHA 條款可能無效
- 沒寫清楚簽字權 → 公司對外簽約該誰拍板
- ESOP 沒事先定義 → 每次招人都要全股東同意
- 忽略競業禁止 + 保密 → 離職的創辦人拿技術另起爐灶
- 清算優先沒講 → 下輪投資人進場時又要重談
- 只有中文沒英文版 → 海外投資人簽約要重翻
- 沒約定準據法 → 爭議時適用哪國法律
章程 vs 股東協議
| 公司章程 | 股東協議 |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公司法 §101/§129 | 私人契約(民法) |
| 對外效力 | 對抗第三人 | 僅拘束簽署人 |
| 公示 | 登記在案,公開可查 | 私下約定,不公開 |
| 變更 | 股東會特別決議 | 全體簽署人同意 |
| 適合寫 | 組織架構、股份類別、董事人數 | vesting、內部轉讓限制、私密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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