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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創2026-04-21

新創公司股東協議完整指南:cap table + vesting + 退場條款

台灣新創股東協議實務:初始 cap table 設計、4 年 1 cliff vesting、ROFR/拖售權/跟售權、清算優先權、創辦人離開條款。避開 9 大常見陷阱。

為什麼新創一定要簽股東協議?

公司章程(依公司法)規範的是公司對外的組織架構,股東協議(Shareholder Agreement, SHA)則是股東之間的私下約定, 補充章程不方便寫或不宜公開的內部規則。沒有 SHA 的新創,常見問題:

  • 創辦人 A 做了 3 個月就走,但拿走 30% 股份 → 沒 vesting
  • 小股東想退出,其他人不想接 → 沒 ROFR
  • 投資人要求全賣,但大股東想撐 → 沒拖售權
  • 技術長離職後創辦競爭公司 → 沒競業禁止

這些都是 SHA 該解決的問題。

Cap Table 的初始設計

Cap Table(股權表)記錄每位股東持股比例。新創初期的典型設計:

類別典型比例說明
創辦人(Founders)60-80%2-4 位共同創辦人分配,依貢獻度
員工選擇權池(ESOP)10-20%從創辦人股份預留,未發出前計入創辦人
天使投資人5-15%種子輪時稀釋
顧問 / Advisor0.25-1% 每位通常授予選擇權而非直接股份

創辦人比例分配的陷阱

「平均分配」(例如 3 位各 33.3%)是最常見錯誤。問題在:

  • 重大決策需簡單多數(>50%),3 人 33% 導致任何一人反對就卡住
  • 誰是 CEO 沒有對應的多數權
  • 投資人看到平均分配會質疑:「誰真的在負責?」

實務建議:CEO 拿明顯多數(如 50-55%),其他共同創辦人分 25-30%。

Vesting:4 年 1 年 cliff 是業界標準

Vesting 是「股份漸進歸屬」機制,避免創辦人拿了股份就走。標準結構:

  • 總期間 4 年
  • 1 年 cliff(前 12 個月離開 = 0 股;滿 12 個月 = 25% 一次歸屬)
  • 第 13 個月起,每月歸屬 1/48
  • 被無正當事由解雇(Without Cause)→ 通常加速歸屬 12-24 個月(看 SHA 寫法)
  • 自願離職 / 重大違約 → 未歸屬股份作廢

台灣實務:vesting 多以「限制股轉讓條款 + 股份買回權」實現, 而非美國直接的股票 vesting(台灣公司法對股份發行限制較嚴)。

股份轉讓限制

ROFR(Right of First Refusal,右先購買權)

某股東要賣股 → 必須先通知其他股東,其他人有權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。確保外人不會輕易進入公司。

Co-sale / Tag-along(跟售權)

大股東賣股時,小股東有權要求買方按比例也買走自己的股。保護小股東不被「大股東落跑」留下。

Drag-along(拖售權)

多數股東(例如 2/3)同意賣公司時,可強制少數股東一起賣。防止 M&A 時被單一小股東擋下。

ROFR vs Tag vs Drag 一覽

條款誰受益觸發時機
ROFR其他股東任一股東要賣股
Tag-along小股東大股東要賣股
Drag-along大股東全公司出售 / M&A

優先權:清算優先(Liquidation Preference)

公司出場(M&A、IPO 或清算)時,投資人通常享有「本金優先拿回」的權利:

  • 1x non-participating(創業者較友善):投資人拿回本金或轉普通股共享二擇一
  • 1x participating(投資人較強勢):先拿本金、再跟普通股一起分剩下的
  • 2x participating(高度 downside-protected):本金 2 倍先拿 + 共享剩下

協商重點:優先權越高,普通股股東(創辦人)拿到的就越少

創辦人離開的處理

這是 SHA 中最容易吵架的部分。三種典型離開:

Good Leaver(非自願 / 合理原因)

解雇無正當事由、死亡、永久失能、退休。處理:

  • 已歸屬股份全部保留(或加速一部分未歸屬)
  • 公司以市價回購(若創辦人或公司選擇)

Bad Leaver(自願離職或重大違約)

  • 已歸屬股份依「原始購入價」或「市價較低者」被公司買回
  • 未歸屬股份全部作廢
  • 競業禁止 + 保密條款加強執行

死亡 / 離婚

經常被忽略但實務重要:創辦人過世,配偶繼承股份,配偶可能不懂事業。 SHA 應明定: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以市價買回繼承人的股份,避免外人意外介入經營。

9 大常見陷阱

  1. 沒寫 vesting → 第一位離開的創辦人捲走大比例股份
  2. 平均分配創辦人股 → 決策癱瘓
  3. 章程 vs SHA 衝突 → 章程對外優先,SHA 條款可能無效
  4. 沒寫清楚簽字權 → 公司對外簽約該誰拍板
  5. ESOP 沒事先定義 → 每次招人都要全股東同意
  6. 忽略競業禁止 + 保密 → 離職的創辦人拿技術另起爐灶
  7. 清算優先沒講 → 下輪投資人進場時又要重談
  8. 只有中文沒英文版 → 海外投資人簽約要重翻
  9. 沒約定準據法 → 爭議時適用哪國法律

章程 vs 股東協議

公司章程股東協議
法律依據公司法 §101/§129私人契約(民法)
對外效力對抗第三人僅拘束簽署人
公示登記在案,公開可查私下約定,不公開
變更股東會特別決議全體簽署人同意
適合寫組織架構、股份類別、董事人數vesting、內部轉讓限制、私密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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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創股權是長期決定,影響所有後續融資 / 股東關係。 建議 AI 初稿後務必經律師完整審閱,尤其下次要募資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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