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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2026-04-21

台灣勞動契約必備 10 條款(2026 勞基法最新版)

依勞基法 §9-§17、§30-§38 列出所有台灣勞動契約必寫條款:試用期、工時、加班費、特休、資遣費、競業禁止、保密、管轄法院。附錯誤寫法對照。

為什麼勞動契約要寫清楚?

台灣勞基法採「最低標準」原則 —— 契約內容可以比勞基法更優於勞工,但不得低於法定權益(勞基法 §1 後段)。 勞動契約沒寫清楚的條款,預設適用勞基法規定。 問題在於:爭議發生時,若契約空白、雇主只憑口頭約定,舉證非常困難。 下列 10 個條款是實務上認為「必寫」的。

1. 當事人身份與契約類型

雇主(公司全名 + 統編 + 負責人)與員工(姓名 + 身分證字號 + 地址)。契約類型關鍵區分:

  • 不定期契約:一般全職,勞基法預設。終止要有 §11-§17 法定事由
  • 定期契約:只限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、特定性工作(§9),不得為長期職務訂定期間以規避資遣義務

錯寫:公司把常態職位寫定期契約 → 法院依實質認定為不定期,員工仍可請求資遣費。

2. 工作內容與地點

職稱、具體工作內容、主要工作地點、可調動範圍。避免寫「公司得隨時調動」這種空白授權 —— 法院以「調動五原則」(勞動部函釋)判斷調動是否合理:

  1.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
  2.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
  3.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
  4.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技能為相當者
  5.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必要協助

3. 工作時間(依勞基法 §30)

正常工時:每日 8 小時、每 7 日 40 小時。可選擇變形工時(雙週 / 四週 / 八週)但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
  • 延長工時(加班):每日總工時不得逾 12 小時(§32)
  •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:46 小時;經協商可彈性到 54 小時,但 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

4. 薪資結構(§21、§22)

薪資要寫明:本薪、加班費(依 §24 計算方式)、獎金、津貼、福利。發薪日、發薪方式(銀行匯款)、扣繳項目(勞健保、所得稅)。

加班費公式(§24):

  • 平日延長(2 小時內):本薪 × 1.34
  • 平日延長(第 3-4 小時):本薪 × 1.67
  • 休息日:8 小時內 × 1.34-1.67,超過 × 2.67
  • 國定假日 / 特休:× 2(按日薪一整天,不論實際工時)

5. 特別休假(§38)

這是最易錯寫的條款。很多公司寫「每年 7 天特休」是錯的。實際台灣勞基法 §38 規定:

年資特休天數
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日
1 年以上未滿 2 年7 日
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日
3 年以上未滿 5 年每年 14 日
5 年以上未滿 10 年每年 15 日
10 年以上每年加 1 日,最多 30 日

特休由勞工排定(§38 第 2 項),雇主非有經營急迫需求不得限制。 年度未休完的特休,雇主須折算工資發給(§38 第 4 項)。

6. 試用期(非法定但實務常見)

勞基法本身沒有「試用期」規定。實務上可寫,但要注意:

  • 試用期最長建議 3 個月(法院判決慣例)
  • 試用期間解雇仍需符合 §11 或 §12 法定事由(不能隨便解雇)
  • 試用期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(2026 年為 NT$28,590)
  • 試用期間也要投保勞健保

7. 競業禁止(§9-1,嚴格要件)

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勞基法 §9-1 四要件才有效:

  1.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(如商業秘密、客戶名單)
  2.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利益
  3. 競業禁止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合理
  4.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(至少月薪 50%,施行細則 §7-3)

最長 2 年。任一要件不符合 → 整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。

8. 保密義務

可參考本站另一篇NDA 完整教學。勞動契約中的保密條款通常是 NDA 的簡化版,含:

  • 保密範圍(職務上接觸到的一切資訊)
  • 保密期間(在職 + 離職後 2-5 年)
  • 違反責任(損害賠償 + 公司得請求禁制令)

9. 契約終止(§11、§12、§14、§15)

雇主合法解雇事由(§11 資遣、§12 懲戒解雇)必須列舉明確:

  • §11: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停工、業務性質變更、勞工不能勝任 → 需預告 + 資遣費
  • §12:違反契約情節重大、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、故意洩密等 → 可無預告解雇、無資遣費

勞工辭職(§15):不定期契約,須預告

  • 未滿 3 個月:無須預告
  • 3 個月-未滿 1 年:10 日前
  • 1-3 年:20 日前
  • 3 年以上:30 日前

10. 資遣費計算(§17、勞工退休金條例 §12)

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的員工適用新制(勞退新制):

  • 每滿一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
  • 最高 6 個月(§17 第 1 項第 2 款)

舊制(舊勞基法 §55):每滿一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,15 年以上最高 45 個月。 實務上 2005 年後新進員工多為新制。

常見錯誤對照

錯誤寫法為什麼錯正確做法
「員工同意放棄加班費」加班費是強制規定(§24),不得拋棄刪除,或寫「責任制」並依職業別合法
「公司得隨時解雇」違反 §11、§12 限縮事由列舉 §11/§12 合法解雇事由
「特休視業務狀況給予」特休是法定權利,非恩給寫出 §38 完整級距
競業禁止沒補償金§9-1 要件不符,條款無效至少月薪 50% 補償
「違約金 100 萬」無細節民法 §252 會酌減具體違約情境 + 合理區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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