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2026-04-21
試用期可以解雇嗎?勞動契約試用期條款完整解析
台灣勞基法無試用期明文,但實務慣例承認。試用期仍需符合 §11/§12 解雇事由,不得「試用不合格」隨便解雇。含合法解雇做法、資遣費計算、3 個判例。
「試用期不合格」可以直接解雇嗎?
不行。這是台灣勞動實務最大誤解。 勞基法根本沒有「試用期」這三個字 —— 試用期是實務慣例,法院承認其存在, 但解雇仍必須符合勞基法 §11(資遣)或 §12(懲戒) 的法定事由。
直接寫「試用期間雇主得隨時終止契約」是無效條款,法院會判雇主違法解雇 + 回復原職 + 補薪資。
試用期的法律地位
- 勞基法無明文規定(§9 只講定期/不定期契約)
- 實務慣例:1-3 個月,最長 6 個月(法院判決慣例)
- 試用期仍是不定期勞動契約的一部分
- 試用期間仍有勞健保、加班費、特休(按比例)、基本工資保障
合法終止試用期的 3 條路
路 1:勞工自願離職(§15)
勞工不想做,寫辭職信預告即可。預告期:
- 試用期 3 個月內:依實務一般 3-7 日,契約可另訂
- 超過 3 個月後:依勞基法 §15 適用(3 個月-1 年:10 日前)
路 2:雇主依 §11 資遣(通常適用)
試用期觀察員工後,若認為不能勝任工作(§11 第 5 款),可以資遣。但要:
- 舉證不能勝任:具體事實、工作紀錄、主管評估
- 預告期:§16 不定期契約預告期
- 3 個月-1 年:10 日前
- 1-3 年:20 日前
- 3 年以上:30 日前
- 給資遣費:2005 後新制 = 每滿 1 年 0.5 月平均工資(§17),試用期短也要按比例給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用)
路 3:雇主依 §12 懲戒解雇(重大違規才適用)
只有員工有重大違規情形(§12 第 1 項 6 款)才能無預告、不給資遣費解雇:
- 應徵時虛偽意思表示(偽造學經歷)
- 對雇主、同事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
- 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
- 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
- 故意損耗機器設備
- 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
§12 有 30 日除斥期間:知悉之日起 30 天內行使,否則失權。
契約中常見錯誤寫法
| 錯誤 | 後果 | 正確做法 |
|---|---|---|
| 「試用期間雇主得隨時終止」 | 條款無效,違法解雇 | 列出 §11/§12 具體事由 |
| 「試用不合格視同自願離職」 | 規避資遣費違法 | §11 資遣 + 資遣費 |
| 試用期 1 年 | 法院多半打折到 3 個月 | 最長 6 個月,合理 1-3 個月 |
| 試用期不投勞健保 | 違反勞保條例 | 到職第 1 日起投保 |
| 試用期無特休 | §38 滿 6 個月即有 3 日 | 按比例給或承諾滿 6 月後補 |
判例速覽
-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3434 號:試用期解雇仍須有 §11 或 §12 事由,不得以「試用不合格」空泛理由解雇
- 台北地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00 號:試用期 6 個月、雇主未具體評估即解雇,判違法解雇 + 補償
- 勞動部函釋 86 台勞資二字第 005954 號: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基法全部保障
實務建議:寫法模板
「甲乙雙方同意自到職日起,前 3 個月為試用期。試用期間仍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不定期契約。 試用期間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規定終止契約。依 §11 終止者,甲方應預告並給付資遣費;依 §12 終止者,不在此限。 乙方試用期間如欲離職,應於 7 日前預告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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