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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2026-04-21

房屋租賃契約注意事項:押金、提前解約、修繕責任(2026 版)

台灣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 14 項、不得記載 7 項。押金最多 2 個月、修繕責任分擔、提前解約規定、違約金合理區間。依民法租賃編 + 消保法公告。

台灣住宅租賃的法律結構

台灣住宅租賃受兩層法律規範:

  1. 民法租賃編(§421-§463):一般租賃通則
  2. 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消保會公告):強制性定型化契約標準

後者對房東限制較多。即使契約寫了「不得記載事項」,該條款無效,但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。

押金:最多 2 個月(§99 土地法)

土地法 §99:「擔保之金額,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。已交付之擔保金,超過前項限度者,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。」

  • 押金超過 2 個月 → 超過部分可抵房租(房客自動減租)
  • 押金不是預繳租金,是擔保
  • 退租時房東應於 30 日內返還押金(扣除合理修繕費用)

修繕責任怎麼分?

項目房東負責房客負責
主體結構(樑柱、牆面、屋頂)
水電管線主幹
既有家電(提供時就壞)
正常耗損(壁紙、燈泡)✅(長期)短期可協商
房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
門鎖正常耗損
室內清潔

民法 §429:「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」

提前解約規定

房東提前解約

房東要提前解約須符合 §440 以下事由

  • §443:未經同意轉租
  • §448:租客兩期積欠租金
  • §450:定期契約期滿
  • §451:房屋全毀

房東不能「想賣房就趕走房客」—— 需按契約約定 + 民法事由。

房客提前解約

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無條件提前終止,但需:

  • 1 個月前通知房東
  • 違約金最多 1 個月租金

寫「提前解約扣全額押金」是不得記載事項,無效。

應記載 14 項(定型化契約內容)

  1. 當事人及租賃標的物(含附屬設施)
  2. 租賃期間
  3. 租金(金額、繳付方式、日期)
  4. 押金
  5. 使用目的(住宅用)
  6. 稅費負擔(房屋稅、地價稅由房東;水電由房客)
  7. 使用租賃房屋之限制(不得做違法用途)
  8. 修繕責任
  9. 租賃物返還
  10. 終止契約
  11. 遺留物處理
  12. 通知送達方式
  13. 其他特別約定
  14. 雙方簽名與日期

不得記載 7 項

  1. 免除或減輕房東法定責任
  2. 拋棄房客契約解除權
  3. 擴張房客責任(如修繕整戶)
  4. 違反強制規定
  5. 違反公平原則
  6. 強制排除房客行使法律權利
  7. 拋棄押金退還請求權

常見糾紛與處理

情境處理方式
房東未經同意進入民法 §767 妨害排除 + 報警
押金不退支付命令(100 萬以下,規費 500)
房東未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後扣租(§430)
房客拖欠2 期後房東可解約(§448)
房東要賣房買賣不破租賃(§425)— 新屋主受原契約拘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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