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2026-04-21
房屋租賃契約注意事項:押金、提前解約、修繕責任(2026 版)
台灣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 14 項、不得記載 7 項。押金最多 2 個月、修繕責任分擔、提前解約規定、違約金合理區間。依民法租賃編 + 消保法公告。
台灣住宅租賃的法律結構
台灣住宅租賃受兩層法律規範:
- 民法租賃編(§421-§463):一般租賃通則
- 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消保會公告):強制性定型化契約標準
後者對房東限制較多。即使契約寫了「不得記載事項」,該條款無效,但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。
押金:最多 2 個月(§99 土地法)
土地法 §99:「擔保之金額,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。已交付之擔保金,超過前項限度者,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。」
- 押金超過 2 個月 → 超過部分可抵房租(房客自動減租)
- 押金不是預繳租金,是擔保
- 退租時房東應於 30 日內返還押金(扣除合理修繕費用)
修繕責任怎麼分?
| 項目 | 房東負責 | 房客負責 |
|---|---|---|
| 主體結構(樑柱、牆面、屋頂) | ✅ | |
| 水電管線主幹 | ✅ | |
| 既有家電(提供時就壞) | ✅ | |
| 正常耗損(壁紙、燈泡) | ✅(長期) | 短期可協商 |
| 房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 | ✅ | |
| 門鎖正常耗損 | ✅ | |
| 室內清潔 | ✅ |
民法 §429:「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」
提前解約規定
房東提前解約
房東要提前解約須符合 §440 以下事由:
- §443:未經同意轉租
- §448:租客兩期積欠租金
- §450:定期契約期滿
- §451:房屋全毀
房東不能「想賣房就趕走房客」—— 需按契約約定 + 民法事由。
房客提前解約
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無條件提前終止,但需:
- 1 個月前通知房東
- 違約金最多 1 個月租金
寫「提前解約扣全額押金」是不得記載事項,無效。
應記載 14 項(定型化契約內容)
- 當事人及租賃標的物(含附屬設施)
- 租賃期間
- 租金(金額、繳付方式、日期)
- 押金
- 使用目的(住宅用)
- 稅費負擔(房屋稅、地價稅由房東;水電由房客)
- 使用租賃房屋之限制(不得做違法用途)
- 修繕責任
- 租賃物返還
- 終止契約
- 遺留物處理
- 通知送達方式
- 其他特別約定
- 雙方簽名與日期
不得記載 7 項
- 免除或減輕房東法定責任
- 拋棄房客契約解除權
- 擴張房客責任(如修繕整戶)
- 違反強制規定
- 違反公平原則
- 強制排除房客行使法律權利
- 拋棄押金退還請求權
常見糾紛與處理
| 情境 | 處理方式 |
|---|---|
| 房東未經同意進入 | 民法 §767 妨害排除 + 報警 |
| 押金不退 | 支付命令(100 萬以下,規費 500) |
| 房東未修繕 | 房客可自行修繕後扣租(§430) |
| 房客拖欠 | 2 期後房東可解約(§448) |
| 房東要賣房 | 買賣不破租賃(§425)— 新屋主受原契約拘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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